国际人权法投资仲裁和比例分析灵丹妙药还是潘多拉魔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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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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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投资仲裁和比例分析灵丹妙药还是潘多拉魔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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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学未能充分探讨国际投资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关系(例如,参见Vivendi v. Argentina第 262 段和Pezold v. Zimbabwe程序令 2 第 57-59 段中的粗略考察)。因此,在解决涉及人权的投资争端时,如何处理这些制度中原则之间的规范冲突仍然是一个迫切的问题。比例分析已被提议作为解决此类规范冲突的合适方法(参见 Schill,‘通过比例分析实现跨制度协调:国际投资法、国家豁免法和人权案例’,27 ICSID Review – FILJ (2012) 87)。当 ICSID 仲裁庭建议“平衡”国际投资法和国际人权法中相互竞争的义务以确定应优先考虑哪些义务时,比例分析的使用得到了默许支持(见SAUR v. Argentina第 332 段,尽管 ICSID 仲裁庭没有进行拟议的平衡工作)。尽管支持比例分析,但投资法庭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使用这种方法解决投资保护标准与国际人权法义务之间的冲突时应谨慎行事。虽然比例分析作为一个概念很有吸引力,但它在制度间规范冲突情况下的应用仍然存在问题。

比例分析是一种法律概念,它通过三阶段测试为决策者提供一种平衡相互冲突的权利和利益的方法。首先,决策者必须确定实现优先利益的措施是否能够实现其目标。如果可以,焦点就转向该措施是否是实现其目的所必需的,或者是否可以采用限制较少但同样有效的措施。最后,决策者处理严格意义上的比例问题。这个最后阶段将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是否与受到侵犯的竞争权利或利益相比过度。决策者应评估每项利益的权重,然后再决定所使用的手段是否达到了其目的。

严格意义上的比例原则的应用是比例分析中最成问题的方面。实际上,严格意义上的比例原则要求决策者将相互竞争的权利或利益置于一个滑动尺度上,将每项权利或利益的充分行使置于两端。决策者必须根据这些权利或利益各自的权重来确定它们之间的“临界点”,以评估相关行为是否合理。然而,要使这个滑动尺度有效运作,被平衡的利益必须是可比的(见 Cali,《平衡人权?权重尺度和比例的方法论问题》(2007)29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51,257)。如果利益过于分散,每项权利或利益背后的政策考虑就无法相交,也就不可能确定“临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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