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诉讼通常围绕国家采取措施防止气候变化对人权造成影响的“积极义务”展开。积极义务可能因疏忽而遭到违反,例如国家未能制定适当的气候法或未能充分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如许多气候案件中出现的情况),或者国家走得更远并采取公开行为(例如本案中许可化石燃料勘探)违背保护义务。欧洲人权法院指出,国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和第 8 条承担的积极义务在环境损害方面“大体重叠”(例如Budayeva 等人诉俄罗斯)。
积极义务测试必须满足三个要素,即:足够可预见的严重损害风险(风险阈值);国家已知或应当已知(知识要求);以及,在作出有争议的决定时,国家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必要和适当措施来防止或保护免受损害风险(尽职调查)。
虽然测试的每个要素都会引发问题,但挪威 COA 特别提请关注在气候变化背景 菲律宾 WhatsApp 号码 下风险阈值的适当法律测试。COA 确定该国的决定没有触发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承担的积极义务,并询问被质疑的决定是否根据第 2 条构成对生命造成“真实和直接”伤害的风险(引用Oneryildiz v Turkey);以及该决定与第 8 条规定的伤害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和直接的联系”(引用Atanasov v Bulgaria)。
我们认为,这种风险阈值测试的表述既不能反映欧洲人权法院环境法学的全部内容,也不能反映气候变化导致的危害的具体特征。与管辖范围一样,欧洲人权法院法学的术语也各不相同,必须根据所涉及的事实和问题来理解。奥斯曼诉英国案中规定的“真实和直接”风险标准,用于确定国家因未能防止普通犯罪造成的生命损失而合理地被判定负责的特殊情况,不能直接转移到气候变化背景下。
在某些环境案件中,例如Oneryildiz v Turkey (2004),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也采用了“真实和即时”风险测试。然而,正如荷兰最高法院在Urgenda v the Dutch 案中所表明的那样,必须根据所涉及的非常不同类型的风险来解释这一测试;因此,在引用欧洲人权法院关于“真实和即时”风险的判例时,最高法院强调,这并不要求迫在眉睫的危害风险,而是可预见的严重危害。最高法院还认为,没有必要确定该危害的个人潜在受害者(借鉴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例如Stoicescu v Romania)。根据预防原则解释,气候变化造成的严重危害风险足以触发国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和第 8 条承担的积极义务。
此外,自Oneryildiz案以来,欧洲人权法院的环境法理学已经发展起来,欧洲人权法院已经应用了一系列门槛测试,这些测试也不需要“即时”的危害风险。相反,他们关注的是风险是否“可预见”并是否造成“严重”危害(例如“严重的健康和环境风险”(Cordella v Italy);“生命和健康”的“实际风险”(Jugheli v Georgia);以及“随后死亡的严重风险”(Brincat v Malta))。因此,虽然“即时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一个适当的要素,以在国家预防普通犯罪的义务背景下保障可预见性,但在环境危害的背景下,往往会出现不同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