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你会发现,在同一条约本身中,在其贸易条款中,自由贸易利益与公共道德、公共卫生、环境、打击犯罪等之间的平衡总体上更好,可以说是充分的,。争端解决条款也表现出类似的偏见。
欧洲人对 TTIP 的 ISDS 的喧嚣是丑陋和自私的,因为人们会想到,他们自己在与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国家(对互惠行动的担忧可以忽略不计)的双边投资关系中也强加了同样的规定,而当他们发现这些规定在应用于欧洲(在北美投资的背景下)时是多余的,并且当他们受到打击时,他们会高兴地广泛使用这些规定。这些可怕的规定在应用于其他国家时似乎完全合法,但在威胁我们时却是如此不可接受。这是国际经济法的 NIMBY:只要它不在我的后院就行。
马太福音里说得很清楚:
你这假冒为善的人哪,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后才能 丹麦 WhatsApp 号码列表 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马太福音 7:5)
《经济学人》提出用国家间仲裁取代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来纠正这种情况,这种想法是一剂比疾病更糟糕的良药,原因有三。首先,任何了解 WTO 或区域贸易协定 (RTA) 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人都知道,在许多情况下,私人投资利益只是转入地下——他们以透明的、有时不太透明的方式游说政府(并非所有国家都拥有欧盟和美国那样的受法律控制的程序),他们依靠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接受他们的诉求并启动国家间程序,从而为受害投资者引入一种任意和不公平的司法程序。经济利益越大,跨国公司越强大,他们就越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从而支持他们的诉求。只要花五分钟时间思考一下著名的安提瓜诉美国网络赌博案,你就会明白:事实胜于雄辩!或者考虑当前的烟草包装案。
此外,WTO、NAFTA 或 RTA 式的政府间争端解决机制所提供的补救措施几乎总是前瞻性的,旨在终止违约行为,但对于个人过去遭受的虐待和重大损失,却只能提供冷淡的救济,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救济。(顺便说一句,在 WTO 政策论坛上提出 WTO 争端解决机制应处理过去的损失这一观点,就相当于在拥挤的电影院里大喊“着火了”。)
在投资章节的背景下,将 ISDS 纳入 WTO 还存在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缺陷。建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ICSID) 并向双边投资条约制度迈进的理由之一是,在国家层面上将外国投资者涉嫌和实际虐待的争端非政治化。在旧制度下(ICSID 之前、双边投资条约和其他所有制度),任何争端都需要一国对另一国提出索赔,这至少会带来两个不利结果:政府和国家出于自身原因,与实际投资争端的是非无关,往往不愿意支持甚至明显合理的索赔;支持索赔并根据定义制造国家间争端的政府,增加了赢得或输掉国际索赔所涉及的国家荣誉的风险——不利于和平和有效的国际关系。部分“私有化”ISDS 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这些不利结果。作为一个政治问题,我们真的希望将投资者之间的普通争端变成国家间和政府间的争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