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和奥雷斯库法官与塞布廷德法官一起,在其联合意见中对行政上诉案的几个执行段落投了反对票,并表示如下(第 3 段):
我们还确信,自 1967 年以来,以色列在其占领的领土上实施的大量政策和做法违反了其在国际法下的义务。在这方面,我们赞同《意见》第四部分中提出的大部分意见,法院据此得出结论,这些“政策和做法”是非法的。特别是,我们同意这样的观点,即在西岸建立和发展定居点的普遍和系统做法违反了《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49 条,法院在 2004 年已经指出了这一点(《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咨询意见,国际法院 2004 年报告(I),第 184 页,第 120 段)。更广泛地说,我们认为,以色列政策的许多方面,特别是过去二十年来的政策,只能理解为旨在逐步将西岸 C 区的大部分地区纳入以色列自己的领土(除 1980 年正式吞并东耶路撒冷外)。正如法院 2004 年在修建隔离墙的狭义背景下所观察到的那样,实现这一目标“严重阻碍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自决权,因此违反了以色列尊重这一权利的义务”(同上,第 122 段)。在 2004 年发表的意见的有限背景下是正确的,在本意见所考虑的以色列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的“做法和政策”的更广泛背景下更是如此。
三位法官(加上塞布廷德法官)与法院的分歧在于 克罗地亚资源 迈出了又一个关键的一步:占领本身现在是一种持续的国际不法行为,因此必须终止占领本身,而不是占领的各种方式。这是本案中最重要的一点,从法律上说,这并非显而易见,法院以 11 票对 4 票做出了裁决——无论如何,这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多数。我将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再次讨论这个问题。
因此,法院毫不费力地裁定,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许多做法和政策违反了国际人道法或国际人权法——这实际上是20 年后裁定的“围墙AO 附加条款”。我不会详细讨论这些观点,尽管其中一些观点非常值得讨论。相反,我将提出一些主要与定义适用法律有关的特别关注点。
首先,法院认为,尽管以色列于 2005 年单方面撤离了加沙地带,但占领法仍然至少部分适用于以色列在加沙的行为。然而,法院的表述方式有些模糊,我将在未来的另一篇文章中讨论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