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战争权,有什么解决方案?
该案例具有启发意义,因为许多与上议院法官在制定民事事实错误标准和证明其偏离刑法标准时所考虑的因素相同的因素也适用于战争权自卫。如果一个国家错误地但诚实地、合理地认为它受到了攻击,然后犯下这一错误的行为对另一个国家造成了伤害,为什么不要求它对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除非受害国通过自己的行为导致了错误(参见 ASR 第 39 条),否则为什么要期望它完全承担损害的负担?在自卫中证明纯粹主观的事实错误标准是特别困难的(解决方案 1),因为这样做很容易激励诉诸单方面武力。当今的国家,尤其是强大的国家,在依赖自卫方面几乎不会犹豫不决。在决定是否使用武力进行自卫时,各国需要批判性地反思其掌握的情报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往往是有限的、容易出错的,而不应简单地被允许引致一种诚实的信念,即针对它们的袭击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
除了规范性问题之外,人们可能可以从现有的实践和判例中得到所有这些选择的一些支持。最容易辩护的是解决方案 3,即事实错误永远不是违反《宪章》第 2(4) 条的借口。国际法委员会在 ASR 评论中用几句话处理了这个问题(第 329-330 页):
一国如果根据其单方面对形势的评估而采取反措施,则需自行承担风险,如果评估错误,则可能要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在这方面,反措施与其他排除不法性的情况(即包括自卫)没有区别。(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在石油平台案中,国际法院裁定,美国无法免除证明伊朗对其实施武装袭击的举证责任。法院这样做是为了调查客观事实,而不是调查美国诚实或合理地相信什么。同样,当法院回应美国的论点“它真诚地认为对平台的袭击是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时,法院裁定“国际法要求公开采取的自卫措施必须是出于这一目的所必需的,这一要求是严格和客观的,不存在任何‘自由裁量权’的余地。”(第 73 段)
因此,国际法委员会和国际法院似乎不允许在自卫的背景下援引任何形式的事实错误原则。虽然两者都没有详细论述事实错误原则的优点或缺点,但它们似乎都从纯粹客观的角度清楚地认识到自卫的正当性。
但有些例子可能会让人对这一立场产生怀疑。我们只看一个例子,而且是 印度资源 特别恰当的例子。1988 年 7 月 3 日,一艘美国军舰文森斯号在与几艘伊朗小型船只交火后,误击落了一架伊朗民航客机。军舰指挥官认为伊朗航空 655 航班实际上是一架执行敌对任务的军用飞机(事实上,这个错误可能是无意的,但很难称之为合理)。
美国在安理会以自卫为由为其行动辩护,并称客机坠毁事件是“一场可怕的人类悲剧”(S/19989)。在讨论该事件的安理会会议上,时任副总统布什承诺美国将向坠机受害者支付抚恤金,“这完全是一种人道主义姿态,而不是法律义务。”(S/PV.2818,第 58 页)
随后的辩论也允许安理会成员国以外的几个国家参加。在与会国家中,最多的国家(10 个)对这一事件表示遗憾,认为这是一场悲剧或错误,但对特惠赔偿表示欢迎(英国,S/PV.2819,5-7;意大利,S/PV.2819,21-25;法国,S/PV.2819,26-28;阿根廷,S/PV.2819,33;日本,S/PV.2819,39-40;德国,S/PV.2819,43-45;塞内加尔,S/PV.2819,47;巴基斯坦,S/PV.2820,12;印度,S/PV.2820,23-25;巴西,S/PV.2820,38)。这些国家中没有一个明确表示,自卫中诚实合理的事实错误可以作为某种借口,但这似乎是潜台词的一部分——当然,没有一个国家谴责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还有一个国家,赞比亚,似乎更公开地接受错误作为原则上的可能借口(S/PV.2820,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