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坦布尔公约》原本旨在促进妇女权利,但却被一群试图将同性恋正常化的人劫持——这与土耳其的社会和家庭价值观格格不入。因此,我们决定退出。”
土耳其并不是唯一一个对《伊斯坦布尔公约》表示严重担忧的国家。欧盟的六个成员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拉脱维亚、立陶宛和斯洛伐克)没有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波兰已采取措施退出该公约,理由是 LGBT 群体试图将他们的性别观念强加给整个社会。
除了对使用总统行政权力废除国内法的宪法担忧之外,该声明还提出了一些基本担忧,即宪法是否承诺所有公民享有人权和平等,无论公民的社会和家庭价值观如何。
从土耳其国内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违宪的情况会变成什么样?上周末,数千名妇女权利组织走上街头。妇女权利组织、律师协会和公民现在也表示,他们将向土耳其最高行政法院挑战这一决定。然而,鉴于人们对土耳其行政部门控 西班牙 WhatsApp 号码 制司法机构的担忧,这种挑战的结果尚不可预测。
欧洲委员会各机构、成员国和《伊斯坦布尔公约》缔约国应发挥什么作用?
这种违宪的情况声称总统有权废除捍卫“社会和家庭价值观”的立法,这一概念与土耳其宪法对所有人基本权利的承诺格格不入,这让我们不得不考虑国际法和欧洲委员会对此事的立场。从表面上看,国际法并没有对违宪退出条约提供任何明确的规则。正如在南非退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故事中所讨论的那样,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未知领域——在欧洲委员会层面更是如此,直到本周末,欧洲委员会还从未遇到过违反宪法退出其人权条约的情况。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CLT) 编纂了习惯国际法,它为我们提供了两条规则,一条是明示的程序性规则,另一条是类推的实质性规则。第一条规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54 条规定,一国必须遵守条约本身规定的退出规定。
《伊斯坦布尔公约》第80条规定了以下规则:
“任何缔约方可随时通过向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发出通知的方式退出本公约。
此种退出应于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日生效。”
这意味着必须有正式通知(即总统决定是不够的),并且该通知生效前有三个月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