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马耳他诉讼程序的最新进展再次表明
Posted: Sat Feb 22, 2025 3:51 am
在他的意见中,总检察长未就获取欧盟公民身份的合法性这一命题(第 51 段)做出回应,即“原则上”可以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即欧盟法律不能用于滥用或欺诈目的”来审查获取欧盟公民身份的合法性,并援引T Danmark [2019] EUECJ C-116/16 (2019 年 2 月 26 日) 税务案(第 70-71 段)寻求支持。然而,他完全驳回了委员会案件的核心命题,即要使入籍在欧盟或国际法层面具有法律效力,入籍需要国家与入籍为其公民的人之间存在先前的“真正联系”,并得出结论(第 57 段)“在个人与其国籍国之间是否必须存在真正联系的问题上,欧盟法律和国际法之间没有重大分歧,因为两者都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
国际法院在 诺特博姆案(列支敦士登诉危地马拉) 国际法院报告(1955)4中的裁决的效力存在持续争议,有人声称该裁决导致 了委员会起诉马耳他所依据的“真正联系”要求。
在诺特博姆一案中,诺特博姆先生是德国国民,在危地马拉 泰国 WhatsApp 号码 住多年,他的家人在当地拥有大量商业和其他利益。1939 年 9 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10 月,诺特博姆先生前往列支敦士登,经过 12 天的程序后获得入籍,并付费取消了当地居住要求。他的德国国籍依法丧失。他返回危地马拉,但后来该国对德宣战,拘留了诺特博姆先生,并将他遣送到美国,他在那里被拘禁直到战争结束。在此期间,他在危地马拉的大量资产被没收。被美国释放后 ,诺特博姆先生在列支敦士登居住,并向列支敦士登寻求国际保护,以对抗危地马拉。法院 (第 17 页) 确定其面临的问题是诺特博姆先生的国籍是否可作为列支敦士登对危地马拉提出国际保护的有效依据:“法院不打算超越其必须决定的问题的有限范围,即是否可以依靠授予诺特博姆的国籍对危地马拉进行诉讼,以证明法院提起的诉讼是正当的”(着重号)。诺特博姆先生的列支敦士登国籍没有受到质疑,法院指出 (第 20 页) 列支敦士登“与每个主权国家一样,应通过自己的立法制定有关获得国籍的规则,并根据该立法通过其自己的机构授予的归化授予该国籍。”
多数人认为 (p26) 列支敦士登无权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到诺特博姆先生对危地马拉的保护,因为在被投诉的行为发生时,“一方面,诺特博姆和列支敦士登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另一方面,他和危地马拉之间存在长期而密切的联系,他的入籍丝毫没有削弱这种联系。”判决书中没有使用“真正的联系”这一短语,但在法语版本中,“联系”(“lien”) 一词在不同的地方与各种形容词一起使用,包括“持久的”。然而,“真正联系”这一短语是在描述外交保护制度所依据的国际法“总体目标”的背景下使用的(第 23 页):“一个国家不能声称[其授予的国籍]有权得到另一个国家的承认,除非它按照这一总体目标行事,即使国籍的法律纽带与个人与承担保护其公民免受其他国家侵害的义务的国家之间的真正联系相一致。
国际法院在 诺特博姆案(列支敦士登诉危地马拉) 国际法院报告(1955)4中的裁决的效力存在持续争议,有人声称该裁决导致 了委员会起诉马耳他所依据的“真正联系”要求。
在诺特博姆一案中,诺特博姆先生是德国国民,在危地马拉 泰国 WhatsApp 号码 住多年,他的家人在当地拥有大量商业和其他利益。1939 年 9 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10 月,诺特博姆先生前往列支敦士登,经过 12 天的程序后获得入籍,并付费取消了当地居住要求。他的德国国籍依法丧失。他返回危地马拉,但后来该国对德宣战,拘留了诺特博姆先生,并将他遣送到美国,他在那里被拘禁直到战争结束。在此期间,他在危地马拉的大量资产被没收。被美国释放后 ,诺特博姆先生在列支敦士登居住,并向列支敦士登寻求国际保护,以对抗危地马拉。法院 (第 17 页) 确定其面临的问题是诺特博姆先生的国籍是否可作为列支敦士登对危地马拉提出国际保护的有效依据:“法院不打算超越其必须决定的问题的有限范围,即是否可以依靠授予诺特博姆的国籍对危地马拉进行诉讼,以证明法院提起的诉讼是正当的”(着重号)。诺特博姆先生的列支敦士登国籍没有受到质疑,法院指出 (第 20 页) 列支敦士登“与每个主权国家一样,应通过自己的立法制定有关获得国籍的规则,并根据该立法通过其自己的机构授予的归化授予该国籍。”
多数人认为 (p26) 列支敦士登无权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到诺特博姆先生对危地马拉的保护,因为在被投诉的行为发生时,“一方面,诺特博姆和列支敦士登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另一方面,他和危地马拉之间存在长期而密切的联系,他的入籍丝毫没有削弱这种联系。”判决书中没有使用“真正的联系”这一短语,但在法语版本中,“联系”(“lien”) 一词在不同的地方与各种形容词一起使用,包括“持久的”。然而,“真正联系”这一短语是在描述外交保护制度所依据的国际法“总体目标”的背景下使用的(第 23 页):“一个国家不能声称[其授予的国籍]有权得到另一个国家的承认,除非它按照这一总体目标行事,即使国籍的法律纽带与个人与承担保护其公民免受其他国家侵害的义务的国家之间的真正联系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