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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进行了更仔细的审查

Posted: Tue Mar 25, 2025 3:22 am
by pappu6329
然而,法院出于两点考虑限制了其司法审查。首先,虽然积极义务要求措施至少能够保护相应的权利(Untermaßverbot),但法院的审查仅限于审查这些措施是否“明显不切实际”(“ plistively unzureichend ”)。除此之外,该案的外交关系层面也赋予了行政部门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Ermessensspielraum),从而损害了司法审查权限。基于此,法院没有对德国政府的法律评估提出异议,该评估认为没有理由质疑美国无人机袭击也门的合法性。此外,德国并没有完全无所作为,而是寻求美国声明其遵守德国和国际法。法院认为,此类声明是一种恰当的措施,并非“明显不切实际”。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德国履行了对索赔人的积极义务。

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决

上诉时,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参议院同意科隆法院的理论出发点:它确认原告可以依赖积极义务,并且原则上行政部门可以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然而,从这一点开始,两项裁决就出现了分歧。

发现德国没有履行其基于生命权的积极义务。德国政府为此采取的措施还不够。相反,这些措施是基于错误的事实评估和最终站不住脚的法律立场。

因此,法院根据国际法审查了美国无人机袭击也门的合法性。法院没有 以色列资源 直接谴责这些行为违反国际法。然而,法官们发现有“充分理由”认为美国的做法至少部分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更具体地说,违反了习惯国际法所承认的区分平民和战斗人员的义务。

该论点继续说,由于无人机袭击的合法性至少值得怀疑,原告的生命权可能受到非法侵犯。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有权要求德国政府停止在美国无人机计划中使用拉姆施泰因空军基地。然而,这引发了德国当局的双重义务:

1)根据参议院的法律评估,确保美国在声索方所在的也门地区实施无人机袭击的做法是否符合现行国际法 — — 就涉及位于德国境内的设施的程度而言。

2)如有必要,被告必须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以努力遵守国际法。(参见两份引文的记录,第 2-3 页)

尽管法院没有具体说明哪些措施可视为“适当”,但它认为迄今为止所采用的手段(美国全面宣称遵守国际法)是不够的。

更严格的法律标准

在该裁决中提出的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中,有两点尤为突出。第一点是高等行政法院适用更严格的法律标准。为此,它回顾了德国基本法赋予的生存权和司法保护权的重要性,该法原则上保证任何公共权力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都不受司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