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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数据处理的核心要求与合规挑战

Posted: Mon Jun 16, 2025 5:14 am
by Maksudamim12
保护重大利益 (Vital Interests): 仅限于保护数据主体或他人的生命安全所需的紧急情况。
公共任务 (Public Task): 如果数据处理是履行公共机构的职责所必需的。
合法利益 (Legitimate Interests): 组织可以处理电话号码以追求其合法利益,但前提是这种利益必须与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之间进行平衡,且不应过度侵害数据主体的隐私。例如,用于防止欺诈或改进服务。在使用此基础时,组织必须进行“合法利益评估 (LIA)”,详细说明其利益、必要性和对数据主体权利的影响。
对于电话营销和短信营销等场景,通常最强烈的合法基础是明确的同意。仅仅拥有客户的电话号码(即使是从其购买记录中获得)并不自动意味着您可以将其用于营销目的,除非您在收集时已明确告知并获得了同意。

遵守 GDPR 对电话号码数据的处理要求,涉及一系列技术和组织措施:

数据最小化: 仅收集和处理实现特定目的所需的最小量电话号码数据。避免过度收集不必要的信息。
目的限制: 收集电话号码的目的必须 罗马尼亚电话号码列表 是明确、具体和合法的,且后续的处理不能与这些目的不兼容。
透明度: 组织必须通过隐私政策或其他通知,清晰、简洁地告知数据主体其电话号码的收集目的、合法基础、存储期限、接收方以及数据主体的权利(如访问、更正、删除权)。
准确性: 确保收集的电话号码数据准确无误,并提供机制让数据主体可以更正或更新其信息。
存储限制: 电话号码数据的存储期限不应超过实现其目的所需的时间。一旦目的完成,数据应被安全删除或匿名化。
完整性与保密性 (安全性): 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安全措施,保护电话号码数据免遭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意外丢失、破坏或损坏。这包括数据加密(传输中和静态)、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数据泄露响应计划等。
跨境传输: 如果需要将欧盟居民的电话号码传输到欧盟/欧洲经济区 (EEA) 之外,组织必须确保传输符合 GDPR 的严格规定,例如依赖欧盟委员会的充分性决定、标准合同条款 (SCCs) 或其他适当的保障措施。
数据主体权利: 组织必须能够响应数据主体行使其权利的请求,例如:
访问权: 数据主体有权知道其电话号码是否被处理以及如何被处理。
删除权(被遗忘权): 在某些情况下,数据主体有权要求删除其电话号码。
限制处理权: 数据主体有权要求限制对其电话号码的处理。
数据可移植权: 数据主体有权以结构化、常用且机器可读的格式接收其电话号码,并将其传输给其他服务提供商。
反对权: 数据主体有权反对对其电话号码基于合法利益或直接营销目的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