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程序秩序中,有两种调解时机:一种是庭外调解(在非司法机构开始程序之前),调解。我们将重点关注庭外调解,并解决劳动调解是否有宽限期的问题。
劳动管辖前的调解
《社会管辖法》(LJS)第63条规定,在行政服务部门或相应机构前进行调解尝试是处理劳动程序的先决条件。
LJS 第 63 条:处理该流程的先决条件是在相应的行政服务机构或承担这些 瑞典电话号码数据 职能的机构之前尝试进行调解或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仲裁,这可以通过《工人法规法》修订文本第 83 条中提到的跨行业协议或集体协议以及《自营职业法规法》第 13 条和第 18 条第 1 款中提到的专业利益协议来建立。
必须提交此类事先行政调解的问题与私营雇主和工人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有关:
解雇
纪律处分
索偿要求和一般权利的承认
专业分类
应雇员要求终止合同
集体冲突
程序
此项庭外行为是通过提交调解表来启动的。本法案中断了诉讼时效的计算并暂停诉讼时效的到期,并将从调解尝试的第二天开始恢复。
在解雇、纪律处分、终止合同(到期期限)的情况下,遵守此程序的截止日期为20 个工作日 (强制性)。提交金额和其他权利索赔的截止日期为 1 年(诉讼时效)。
工作与生活的平衡还有宽限的一天吗?
在司法程序中,有所谓的“宽限期”。 《民事诉讼法》第135 条规定,有截止日期的文件的提交时间不得晚于截止日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下午3:00。
示例:如果今天,即 2020 年 7 月 20 日,我收到通知,有 4 天的时间提交文件,则截止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24 日。但根据艺术。 135 LEC,可于2020年7月27日下午3点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