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方法对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的影响在以下声明中显而易见,该声明错误地将主观测试归因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区分规则:
平民伤亡的事实并不意味着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更不是严重违反。习惯国际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早已承认军事冲突中会发生平民伤亡。“区分原则”禁止故意袭击平民……(第 208 段)(着重强调)
这反映出明显的法律错误:,无论是故意、鲁莽、疏忽还是简单的错误(如下所示)。当法院在结论段落中指出“国务卿有理由得出以下结论:(i)联盟没有故意针对平民……”(第 210 段)时,这一错误对法院结论 法国 WhatsApp 号码 的潜在重要性显而易见。
主观门槛的概念显然在政府和高等法院的推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显然,标准 2(c) 本身(上文引用)中没有明确提及主观门槛。因此,任何此类门槛都需要来自三个来源之一,每个来源都与标准 2(c) 有关:一般国际法(特别是国家责任法)、国际人道主义法或“严重违法行为”概念。将表明,在任何情况下,这种门槛都不存在一般性问题。
一般国际法
在许多领域,国际法并不关心意图、鲁莽、疏忽或其他“主观”责任标准的问题。也有例外(例如,参见1948 年《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请参见此处),但值得一提的是,国际法委员会 2001 年《国家责任条款》并未就此规定一般规则,而是将选择权留给了具体的(主要)国际法规则。事实上,正如对国家责任条款第 2 条的评论所述,“在缺乏对主要义务(例如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的精神要素的任何具体要求的情况下,只有国家的行为才是重要的,与任何意图无关”(对国家责任条款第 2 条的评论第 10 段)。詹姆斯·克劳福德 (James Crawford) 明确阐述了国际法的一般立场:
再次强调,国家责任基于“客观”责任原则,即一旦确定违反了国际法主要规则规定的义务,就足以产生责任的次要后果。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无需证明任何违法行为、过失或犯罪意图……从政策角度来看,这一结论是可取的,因为国家行为背后的“意图”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难以理解的概念,更不用说证据问题了(克劳福德, 《国家责任:一般部分》(CUP,2013),第 61-2 页)。
这说明国际法中“客观”责任的非例外性质,即国际法律义务的普遍性,违反这些义务并不取决于任何主观因素,例如故意或鲁莽。事实上,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可能会假定不存在任何此类因素,而无需在所涉特定主要规则中明确表明。就标准 2(c) 而言,任何此类主观因素都必须体现在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特定规则中或其“严重违反”概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