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是集体危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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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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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是集体危害问题

Post by pappu6329 »

我认为,法院接受市场替代论证忽视了采用“量身定制”方法处理气候变化案件的重要性,正如Verein Klimaseniorinnen 等人诉瑞士案(第 422 段)中所述。此案不是另一个侵权法案件。在气候变化案件中,危害更为复杂,这应该表明可以放宽对个人行为与危害之间精确匹配的要求,以认定责任(Hormio 2023: 3)。我将解释为什么此案代表了一种独特的侵权法场景,并强调接受市场替代论证的风险。



气候变化可以理解为一个集体伤害问题(Hormio 2023: 4),其中多个主体以集体造成伤害的方式行事,但似乎没有任何单个主体能够单独产生重大影响(Nefsky 2019: 2)。在气候伦理学中,人们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因为它在确定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理由方面提出了挑战。从这些角度理解当前的案件,提出了一个问题:是否有理由认为索赔人缺乏足够的兴趣对公司提起减排诉讼,仅仅是因为即使索赔被批准,损害仍会发生。换句话说,法律问题是气候变化固有的集体伤害问题是否导致针对企业范围 3 排放的 印度 WhatsApp 号码 索赔不具有可诉性。

然而,气候变化并不是集体伤害问题的唯一例子。Farber ( 2008: 390 ) 提供了一个有用的类比:一群污染者向湖中排放化学物质。任何单个污染者的污染都足以毁掉湖泊,杀死所有水生物种。每个污染者都认为他们应该逃避责任,因为他们个人的贡献微不足道,因为无论他们采取何种行动,湖泊都会被污染。污染者应该因此逃避责任吗?

例如,美国侵权法案例法已经解决了此类问题(见波音公司诉卡斯卡特公司案,第 1184 段),该案认为,在因果过度决定的特殊情况下,即污染者的行为本身就会导致相同的响应成本,并且双方都应承担同等责任,因此双方都被视为造成了响应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规,污染被视为“造成”了响应成本,即使这不是必要条件。

优先权案件

本案与集体伤害情景中的过度决定案例略有不同。相反,它体现了先发制人,即一个原因被另一个优先的原因阻止或先发制人(Dyrkolbotn 2017: 3)。在本案中,壳牌转售化石燃料导致排放量增加,从而阻止了假设的公司“X”转售相同燃料并产生排放。在这种情况下,关键问题是哪个原因生效而另一个原因被排除。为了证明这一点,必须提供证据排除假设的公司“X”是排放的​​原因(Dyrkolbotn 2017: 10)。证据很简单:壳牌转售化石燃料直接产生范围 3 排放,并且此操作在假设的公司“X”采取行动之前暂时发生。在法院正在考虑的壳牌不是价值链一部分的反事实情景中,假设的公司“X”确实会造成排放。然而,这种反事实推理并不重要,因为在现实世界中,壳牌的行为足以导致排放。

此外,壳牌作为先发制人的角色凸显了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壳牌的论点——排放将继续,因为其他参与者将在价值链中取代它们(市场替代论)——被接受,那么同样的推理也必须同样适用于其他公司。任何公司,比如壳牌,都可以断言排放将因其他公司的替代而持续存在。这将导致一个无休止的循环,每个污染者都可以否认减少范围 3 排放的义务的有效性,从而使问责变得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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