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科尔布(Robert Kolb)(《国际法中的诚信》,布卢姆斯伯里出版社,2017年)有益地讨论了这一义务的轮廓,并列举了谈判期间违反诚信期望的各种行为,特别是对于实现谈判目标和目的而言:
“谈判意味着进入为实现某一目标而共同努力的阶段。如果允许一方或另一方以某种方式行事,使整个过程徒劳无功,那就太荒谬了。谈判有两个目的: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第一个目的涉及确保谈判本身仍然有意义的一切必要条件;第二个目的涉及谈判的具体目的,例如共享某条河流的水资源。在一般目的和宗旨问题上,诚信规定了一系列实质性义务,在“条约必须遵守”规则背景下的诚信解释和执行原则也是如此……
(i)谈判必须以有意义的方式进行,即真正有取得进展和达成协议的意图——如果一方拒绝适当考虑对方的立场或立即拒绝所有合理提议,则情况就不如此;
(二)谈判时应避免采取对他方造成过度损害、而对自己不利的措施;
(iii) 藐视商定的程序违背诚信,甚至可能违背某些法律约定;
(iv)明显无理打断谈判,例如为了避免面对另一方的合 波兰 WhatsApp 号码 理建议,违反诚信......
(五)在双方关系较为密切的某些情况下,例如,双方达成了强有力的谈判或同意的协议,诚信可能意味着有义务接受合理的妥协;
(vi)在谈判过程中,双方有一般义务不通过故意行为加剧争端……”(Kolb,2017 年。斜体字为我所添加。)
在《巴黎协定》序言中列出的各种目标和宗旨中,至关重要的是,该条约缔约方必须承认:1)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切的问题”(序言第 11 段);2)“缔约方不仅可能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而且还可能受到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序言第 7 段);3)“需要在现有最佳科学知识的基础上,对气候变化的紧迫威胁采取有效和 渐进的 应对措施”(序言第 4 段,斜体字为作者添加)。条约设想的渐进应对措施包括第 6 条,该条强调缔约方应 避免重复计算 (第 6 条第 2 段),并 建立机制以促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第 6 条第 4 段):
“第二十三条
1. 缔约方认识到一些缔约方选择在履行国家自主贡献过程中开展自愿合作,以便在其减缓和适应行动中实现更高的目标,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完整性。2
. 缔约方在自愿基础上采取合作方式利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实现国家自主贡献时,应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环境完整性和透明度,包括在治理方面,并应采用健全的核算方法,以确保避免重复计算,这符合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意见。3
. 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实现本协定项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应是自愿的,并经参与缔约方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