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11 月 1 日,国际刑事法院 (ICC) 上诉分庭 (AC) 就阿里·穆罕默德·阿里·阿卜杜勒-拉曼 (“阿里·库沙卜”) 一案中辩方提出的管辖权质疑作出了一项有趣的判决。这一质疑值得注意,因为它使法院面临着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交的案件中其管辖权的基础和范围有关的新法律问题(如《罗马规约》第 13(b) 条所规定)。尽管上诉分庭驳回了所有质疑,但它确实澄清了重要的法律问题,纠正了第二预审分庭的一些推理。
本质上,该裁决是关于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的 亚美尼亚 WhatsApp 号码 非缔约国局势中适用合法性或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判决中提供的理由澄清了有关其在这些案件中管辖权的基础、范围和程度的几个相关问题。伊巴涅斯法官对一致结论发表了单独意见,这一事实及其对涉及临时声明的情况(RS 第 12 条)的更广泛影响说明了仔细研究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在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案件和临时声明这两种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都对既不是缔约国国民也没有在缔约国领土上实施所指控罪行的个人行使管辖权。
这篇文章将更详细地讨论这些问题。它不会审查关于第 13 条 RS 中“情况”的法律定义被曲解(第 16-29 段)、联合国安理会提交案件的资金问题(第 30-47 段)或联合国安理会第 2559 (2020) 号决议(该决议终止了非洲联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使提交无效并因此取消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论点的相当无争议的调查结果。所有这些挑战都被 AC 驳回了。
辩方论点:苏丹和联合国安理会第 1593 号决议
在联合国安理会首次将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的背景下,可以最好地理解此案。联合国实况调查委员会于 2005 年 1 月提交了一份综合报告,其中作者“得出结论,政府军和金戈威德民兵犯下了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第 78 段)。2005 年 3 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 1593 号决议,首次将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