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受到联合国、欧洲委员会、欧盟、美国和其他国家广泛谴责,车臣反同性恋运动仍在继续。虐待行为包括绑架式拘留、强迫失踪、酷刑和杀害。考虑到虐待行为的系统性和残酷性,车臣反同性恋运动相当于反人类罪,需要国际社会予以适当的谴责和回应。
危害人类罪是一种国际罪行,自1945年以来,各类规约和法律委员会的提案均对其作出了定义。每个规约和提案都有其独特的特点,以适应其起草时的特定历史背景。例如,《纽伦堡宪章》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的定义都要求具备“武装冲突中”的要素,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则要求具有歧视性意图。本说明采用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7条的定义: “在广泛或有计划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攻击时,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实施的任何行为”,后接各小段所列的具体行为。国际法委员会在其最新版本的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中几乎完全采用了这一定义(注:拟议的条款草案仍在制定中)。
谋杀、监禁、酷刑、强迫失踪和其他不人道行为
车臣针对同性恋男子的运动构成了反人类罪,属于第 7.1 条 (a)、(e)、(f) 和 (i) 项所列的 巴林 WhatsApp 号码 犯罪行为,这一论点非常直白。关于车臣针对同性恋男子的虐待行为,有可靠的报道,包括绑架、监禁、强迫失踪、酷刑和杀害。所有这些虐待行为都得到了车臣地方政府的批准,莫斯科对此视而不见。在许多情况下,侵犯行为都是车臣安全部队直接实施的。
第 7.1 条第 (k) 款规定了一个包罗万象的类别,即“故意造成巨大痛苦或严重伤害身体或精神或身体健康的类似不人道行为”。除了上述内容外,对男同性恋者实施的虐待还包括饥饿、电击和暴力殴打。即使这些行为没有达到酷刑的程度(我肯定会争辩说它们达到了),它们仍然属于第 7 条下的“其他不人道行为”类别。
殺除
根据第 7 条第 2 款的定义,灭绝“包括故意施加某种生活状况,特别是剥夺获得食物和药品的机会,以毁灭部分人口”。虽然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确切措辞上有所不同,但这些法庭的判例在解释“灭绝”方面有一个共同的主题——故意计算和重复歧视性和破坏性行为或政策,旨在造成身体上的毁灭,可以通过剥夺基本权利或施加过重负担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