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以解决投资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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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ppy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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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以解决投资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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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年轻的ICSID新手,我曾问过 1959 年至 1979 年担任世界银行总法律顾问的阿隆·布罗切斯,他是如何想出成立该中心的。“这个想法是凭空而来的,”他解释道。

20 世纪 50 年代末和 60 年代初,确实有不少提议建立国际仲裁机制来解决投资争端,要么作为更广泛的投资保护计划的一部分,要么作为独立机制。我想简要讨论其中最重要的两项倡议——一项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OECD ) 支持,另一项由联合国推行。

我认为,它们为思考 ICSID 的起源以及 ICSID 公约起草部分参与者所提出的预言提供了有趣的背景,即投资条约可能要求通过 ICSID 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

在经合组织,首创者当然是其 1962 年发布的《保护外国财产公约草案》。该草案将投资待遇的实质性标准与包括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在内的仲裁解决规定相结合。经合组织的草案基于《海外投资公约草案》,通常称为《阿布斯-肖克罗斯公约草案》,以制定该草案的领导者德意志银行的赫尔曼·阿布斯和前英国司法部长哈特利·肖克罗斯命名。阿布斯-肖克罗斯草案于 1959 年由私人外国投资促进和保护协会通过,并于 1960 年由德国引入经合组织的前身组织。

在 Abs-Shawcross 草案中,仲裁程序纯粹是临时性的,大部分来自世界银行贷款和担 BC 数据香港 保协议的标准仲裁条款(因此已被证明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经合组织草案修订后,这些程序解决了许多今天听起来很熟悉的问题——无谓的索赔、基于相同事实并提出基本相同问题的多项索赔、费用担保以及条约非争议方对程序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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