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试图保留以武力招募告密者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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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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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试图保留以武力招募告密者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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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采取“为获取有关敌人和该国情报所必要的措施”,而根据英国《武装冲突法联合服务手册》,这包括“在敌方控制区雇用告密者或代理人”。尽管《美国战争法手册》指出,“情报收集措施……不得违反具体的战争法规则”。在国际武装冲突中,人道主义法明确规定,在搜寻情报时,不得虐待战俘或《日内瓦第四公约》所保护的人:“不得对受保护的人施加任何身体或精神胁迫,特别不得为向其或第三者获取情报而施加任何胁迫”。

这些人道主义法规则的立法历史包括两方激烈的辩论,一,另一方则倾向于只接受自愿合作。《利伯守则》中阐明的立场是,必要时可以强迫“向导”服役,这一立场最终让位于 1949 年日内瓦公约中的禁令。话虽如此,共同第 3 条并不包含相同的“身体或精神胁迫”禁令,而是禁止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酷刑、残酷待遇和其他暴行。尽管《第二附加议定书》禁止“对人的生命、健康或身心健康施加暴力”,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出的在议定书中禁止身体和精神胁迫的提议遭到各国的拒绝。

就国际人道主义法可以针对武装冲突中使用告密者的做法而言,它主要涉及对此类人员的待遇,无论是那些试图招募告密者的人,还是那些试图攻击或惩罚告密者的人。对于后者,值得注意的是,在有限的情况下,情报收集可能相当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而国际刑事法院 (ICC) 的恩塔甘达诉讼程序可能已经提出了有关对待“自己一方”人员的问题。

国际人权法在某些方面反映了人道主义法的方法,尽管它没有 印度尼西亚资源 专门针对武装冲突局势,但容忍国家当局在警务和国家安全方面使用告密者,但坚持任何此类活动都应符合人权标准,主要包括生命权、免受酷刑的权利和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人权法比人道主义法更进一步,因为它不仅涉及对告密者的待遇,以及告密者提供的信息如何危及刑事诉讼,还要求秘密人力情报来源的使用必须受到国家监管,以避免公共当局对私人生活进行任何任意干涉。正如欧洲人权法院所说,干涉《欧洲公约》第 8 条所保护权利的措施必须“有国内法依据”。

就北爱尔兰冲突而言,英国和北爱尔兰当局使用告密者本身并不违反国际法。然而,这违反了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基本保障,特别是在招募告密者时使用胁迫手段,或对涉嫌告密者施以酷刑和处决,或告密者本身参与此类犯罪行为的情况下。

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角度来看,法外处决和其他与使用告密者有关的暴力行为违反了共同第 3 条规定的基本规则,这一点毫无疑问。然而,关于这套法律的适用性仍存在疑问,首先是与冲突本身有关,其次是与非国家武装团体成员对其他成员实施的行为有关。人们一直在争论北爱尔兰冲突是否上升到非国际武装冲突的程度,是否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适用,如果是,那么人道主义法是否适用于团体内部行为就存在一些不确定性。然而,关于第二点,国家代理人的潜在共谋改变了这种计算,正如“肯诺瓦行动”所表明的那样,此类罪行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国内刑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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