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分庭的总体结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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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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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分庭的总体结论是正确的

Post by pappu6329 »

从本质上讲,这段长文中考虑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表述如下:占领国(如本案中的乌干达人民国防军)与不受其他国家全面控制、在被占领国(本案中为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上活动的非国家武装团体(如刚果爱国力量/刚果解放阵线)之间的冲突的正确法律定性是什么?

解开谜团

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概念预设了两个国家之间存在对抗(或者,根据塔迪奇管辖权上诉裁决,即“诉诸武力”)。因此,如果与一个国家作战的非国家行为者相对于任何其他第三国而言在行动上是自主的(有关该术语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第 99-104 页),那么将非国家/国家冲突对描述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就是错误的。因此,武装团体(如刚果爱国者联盟/刚果解放阵线)与国家(如乌干达)之间的交战关系受国际性武装冲突法的约束。

即使交战国(=乌干达)恰好占领了另一个国家(=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领土,也没有理由改变这一结论。可以肯定的是,由于《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2(2) 条的实施,占领的确立触发了占领国和被占领国(=乌干达 伊朗资源 和刚果民主共和国之间)之间国际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这也意味着,从那时起,占领法保护落入占领国手中的人员(《日内瓦公约》第四条)。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可能是所涉非国家团体(=刚果爱国者联盟/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成员。然而,占领国对这些人员受占领法的约束,是因为其与被占领国存在冲突关系——而不是因为他们与占领者和该方之间单独冲突的非国家方有联系。因此,占领国与自治非国家团体之间的对抗受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的管辖,而占领国对被占领人口的义务则受有关交战国占领的国际性武装冲突法的管辖。

无可否认,有时有人认为,国际人道法的目的和宗旨有利于将这种复杂局势整体归类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因为有人认为国际性武装冲突法比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范围(例如 Cassese,《国际法》(第二版,牛津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第 420 页)。然而,正如本案辩护团队的策略所充分说明的那样,在某些问题上(例如禁止招募童子军),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实际上更具保护性。Sandesh Sivakumaran 在其优秀著作《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2 年)中列举了其他类似的例子,包括禁止驱逐出境和保护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第 68-69 页)。此外,倾向于采取更具保护性的制度的推定似乎与“疑罪从无”的刑法准则相矛盾,该准则要求以有利于被告的方式解决任何疑问(例如Bartels (2017) 20 YIHL 37 , 60–61)。总而言之,目的论方法可能会提供一些帮助,但它不应取代仔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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