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新命令的个关键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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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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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新命令的个关键问题是

Post by pappu6329 »

虽然法院在该案中讨论了 Hamdi 先生被拘留是美国与阿富汗国际军事冲突的一部分,但其关于需要根据“战争法”解释行政部门在 AUMF 下的权力的声明似乎同样支持将非国际军事冲突中的拘留限制在“积极敌对行为”的条件下。多数派明确提到了 1949 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并阐明了其观点:“战争法明确规定,拘留不得超过实际敌对行动的时间。”法官们再次指出《日内瓦第三公约》,认为“实际敌对行动结束后,战俘应立即释放和遣返。”(Hamdi,第 2641 页)。他们似乎还依赖国际法将“无限期拘留以进行审讯”解释为《反恐法》规定的“未经授权”。(Hamdi,第 2641 页;另见 Curtis A. Bradley 和 Jack L. Goldsmith,《国会授权与反恐战争》,118 Harv. L. Rev. 2047, 2094 (2005))。

那么,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如何确定“积极敌对行为”。毕竟,在与个人拘留有关的冲突中,如果确定敌对行为已经停止,则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拘留都是非法的。虽然行政命令本身没有提到这一点,但特朗普政府似乎坚持(或假定)美国目前正在与行政命令中提到的所有实体进行“积极敌对行为”。(参见总统致国会的这封信)。然而,这些直言不讳的断言似乎从国际法和美国法的角度来看都是有问题的。

首先,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所总结的,非国际性冲突是否 牙买加资源 继续存在,在国际法上“不取决于冲突各方的主观判断”,而“必须根据客观标准来确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工作文件 8(1999 年 6 月 29 日))。事实上,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说法,《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133 条中的“敌对行动的结束”和《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118 条中的“停止现行敌对行动”是指“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法律或法令规定的停止敌对行动日期的法律情况”。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4,《1949 年 8 月 12 日日内瓦公约评注》,《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第 514-15 页(Jean Pictet 等编,1958 年))。此外,历史表明,在起草《日内瓦第四公约》期间,美国代表明确提出对“积极敌对行动”一词的解释是基于实地事实,而不是总统公告或所有相关团体的最终投降。(见 Bettina Scholdan,《积极敌对行动的终结》:根据国际法释放冲突被拘留者的义务,38 Houston J. Int'l L. 99, 160 (2016))。

其次,在国内法律挑战的情况下,最终决定“积极敌对行动”的因素是美国联邦法院,而不是总统。关于这一点,目前关塔那摩拘留中心已经出现了几起此类挑战。这一立场的主要支持再次来自哈姆迪,多数派在解释行政部门根据《阿富汗基本法》所拥有的权力时大量引用了国际法。在这样做时,多数派谨慎地指出,《阿富汗基本法》提供的拘留权力只有在“记录证明美国军队仍在阿富汗参与积极战斗”的情况下才存在。(542 US 507, 521 (2004))。多年来,美国法院一直遵循这种方法,除了考虑政治部门的声明外,还多次分析事实记录,以决定是否存在冲突,以及敌对行动是否正在进行。 (参见 Deborah Pearlstein,《战争结束时的法律》,99 Minn. L. Rev. 143, 151-69 (2014)(审查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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