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讨论说这种情况如何在其他国家发生,但需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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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shat@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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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讨论说这种情况如何在其他国家发生,但需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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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有趣的点是法国SRO ARPP(公共管理专业管理局)的倡议,该机构几年前建立了一个负责任影响力观察站。这是一项行业支持的举措,目前包括培训和认证流程,其中包括通过技术监控。我们将其纳入我们的指南中,因为它可能对其他国家有用。

欧洲航空安全局内部以及其他国家的自律组织对于引入类似的模式是否有很大热情?
这是我们正在内部讨论的事情。监督和认证程序中每个人都看到的好处是,它加强了自律体系给行业、公司、政策制定者和消费者带来的信任问题。

欧洲各国之间存在许多语言、文化和法律差异。到地方行业的支持,以考虑到当地影响力营销社区的不同优先事项。

法国最近通过了一项法律,加强对网红营销 挪威 whatsapp 号码列表 的控制。您的成员对于超出现有广告管理法律范围的立法有何看法?
每当讨论新的监管手段时,我们都会将广告自律定位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它对现有事物进行补充,并不断发展,变得敏捷和灵活。它通常比法律诉讼快得多。在 67% 的案件中,提交给 SRO 的消费者投诉会在不到两周的时间内得到处理,因此处理速度相当快。在欧洲,我们网络中约有 14 个 SRO 已经推出了影响者营销政策,另外七个国家目前正在制定此类政策。

在协调问题上,法律保护是对广告自律的补充。特别是在广告领域,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语言和法律差异问题,建立一个灵活的体系以更好地实施将大有裨益。例如,在适当披露(网红内容中的广告合作关系)的问题上,我们的指南讨论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不同的自律组织 (SRO)接受的披露级别不同,但在所有情况下,它都必须明显地表现为营销传播。在许多国家,#ad 就足够了,但在其他国家则不然。

还有《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这是一项规范媒体的垂直立法,其中提到鼓励成员国使用行为准则和自我监管。

网红营销行业的一些人抱怨称,与传统广告方式相比,目前的监管体系对网红不公平,处于不利地位。你对这个话题有什么看法?
就广告自律规则而言,它们适用于所有营销传播,无论媒体如何。主要问题始终是能够区分营销内容和编辑内容。当谈到影响者时,人们也可以反过来说,影响者适当披露其内容同样重要,这样他们就可以区分营销帖子和另一个影响者表达的个人观点。作为观众、作为消费者,能够区分这一点真的很重要。你必须有信任和透明度。

鉴于市场正在增长,有哪些国家在影响力营销中采用负责任的做法比其他国家更先进?
这取决于不同国家的网红营销市场有多大。法国在负责任影响证书和内容监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英国还对影响力人士和内容监控进行了大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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