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ürtel案中,前首相马里亚诺·拉霍伊(Mariano Rajoy)必须在国家法院作证,但由于他在担任首相之前就已经了解事实,因此他无法享受作证豁免权。在这次作证过程中,一些问题因被认为不恰当而被驳回。因此,我们想知道在刑事审判中应该向证人提出什么问题,以及什么时候这些问题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
请注意,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刑法律师(即刑事律师)的建议非常重要。他们专门研究刑法领域,拥有足够的知识来进行良好的辩护。
《民事诉讼法》第368条规定了问题的内容和可采性,其中规定向证人提问必须以 韩国电话号码数据 口头方式进行,并应保持清晰、准确。它们不得包括评级或评估,如果包含这些内容,则将被视为未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709条规定:“庭长不得允许证人回答误导性、暗示性或不恰当的问题或交叉询问。”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该规定旨在防止证人证据实践中的滥用。这种证据不是无限的或绝对的;任何无关或无用的证据活动均被排除在外。此外,法官或法院必须保护受害者和证人。法院院长的职责之一是权衡宪法权利,一方面是隐私权,另一方面是人类尊严权。
技巧问题
这些问题会导致证人犯错误或做出不准确的回答。例如,通过证人无法理解的很长的问题,或者通过包含多个问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