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申请人没有充分证明根据《马里兰州和中美洲法》可能即将做出授权决定,这与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德国案中关于临时措施的命令中提出的论点一致。法院强调,如果有关于可能颁发出口许可证的信息曝光,可能会采取临时措施。关于第二个标准,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迹象表明,即使被要求颁发出口许可证,德国也会违反《马里兰州和中美洲法》第 6 条第 3 款第 2 项。
法院认为,德国政府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明智的决定,以维护德国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关切,最重要的是维护其国内和国际法律义务,这是合理的。有趣的是,法院指出,这一评估与国际法院最近在尼加拉瓜诉讼中作出的命令一致。
一些缺陷。
关起门来出口武器?
根据法院的推理,无需采取“预防性”临时措施,而且一旦出口程序迫在眉睫,就总是可以采取临时措施,这意味着我们知道是否、何时以及将出口哪些武器。法院发现,以色列可能已经表达了希望进一步交付需要根据 MWCA 授权 丹麦 WhatsApp 号码 的武器这一事实,这不足以触发临时措施。德国武器出口法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批评,因为其缺乏强制性数据报告规则以及许可证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例如,参见此处的分析和此处的欧洲层面分析)。事实上,公众事后会得到通知,报告仅包含授权案例(例如,参见Forensis关于从 2 月 21 日到 2 月 15日的战争武器授权数量的报告,第 22页)。从程序上讲,这将举证责任放在了申请人身上。
这不是德国第一次向战乱地区运送武器(例如,参见此处)——2019 年,一组记者发现,运送到沙特阿拉伯的德国武器被用于也门,尽管他们承诺不会发生这种情况。这让人对过去和未来潜在出口许可证的可诉性和有效补救措施产生疑问。
对德国军事武器出口国际义务的评估
根据《联邦德国出口法》第 6 条第 3 款第 2 项,德国对于是否有理由相信颁发出口许可证最终会违反联邦共和国在国际法下的义务拥有很大的判断余地。因此,德国必须评估批准出口违反国际法的可能性(风险评估)。
如上所述,行政法院本身很快就引用了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德国案中的裁决。然而,尽管国际法院通常不禁止德国向以色列运送武器,但它这样做是基于其裁定“目前法院所面临的情况并不要求其根据《规约》第 41 条行使权力采取临时措施”(着重号为作者所加;参见 Wendtker 和 Stendel 的分析)。Talmon将此称为“不存在的胜利”,认为法院绝不意味着德国向以色列运送武器不会受到限制,而是尚未就未来做出决定。
那么,故事就到此结束了吗?我们的观点恰恰相反。毕竟,国际法院在裁决的国际义务方面受到限制,这既要考虑到《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也要考虑到其他限制性原则,例如(可能的)货币黄金原则。另一方面,德国国内法的检验标准要广泛得多,因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6 条第 3 款第 2 项涵盖了德国在国际法下的所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