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第号安全决议以及和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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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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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利亚第号安全决议以及和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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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武器2013 年 9 月 27 日,安理会通过第 2118 (2013) 号决议。该决议打破了安理会在叙利亚问题上的外交僵局。它被誉为外交上的成功和“开创先例”的决议。它标志着至少在两个方面取得了根本性进展:(i)它将关于使用武力的辩论从单方面干预的主张转向集体安全行动(这符合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所载保护责任理念的精神);(ii)它加强了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规范制度。 (照片:芥子气弹,来源)

正如人们恰当地指出的那样, 决议文本并未根据第七章明确通过。但这并不 希腊 WhatsApp 号码损其约束力(《联合国宪章》第 25 条)及其法律意义。第 2118 (2013) 号决议最直接的后果是避免了单方面军事打击的威胁。决议文本明确指出,为强制履行决议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军事行动需要通过安全理事会。措辞不同于安全理事会第 1441 (2002) 号决议,后者为伊拉克提供了“履行……安理会相关决议规定的裁军义务的最后机会”(第 2 段),并回顾说“伊拉克……将因继续违反其义务而面临严重后果”(第 13 段)。第 2118 (2013) 号决议保留了安理会决定未来行动的特权。该决议规定,安理会“决定”在“不遵守”该决议的情况下采取措施(第 22 段)。这使得很难根据对该决议的解释为单方面打击辩护,正如在伊拉克的背景下所主张的那样,当时援引了第 1441 号决议和第 678 (1990) 号决议来为使用武力辩护。第 2118 号决议的措辞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它表明达成协议的责任在于安理会。它为采取何种措施留下了一些选择(例如,根据第 41 条采取制裁或其他措施,或根据第 42 条采取强制措施)。但措辞(“安全理事会“决定 […] 根据第七章采取措施”)似乎反映了一种隐含的预先行动承诺,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防止安理会未来不采取行动的风险。

其次,该决议开创了新局面,因为它宣布了一项关于全面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新”规范。它澄清说,“在任何地方使用化学武器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第 1 段)。因此,它包含了安全理事会对“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和“任何情况下”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新承诺。正如马尔科·米拉诺维奇 (Marko Milanovic)所言,这项全面禁令与第 1373 (2001) 号决议序言中的一般性结论相似,即“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为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它给安理会施加压力,要求其在未来处理此类事件。它与国际刑法的平行发展相吻合,即在坎帕拉将使用毒药、有毒武器或违禁气体、液体、材料或装置的战争罪扩大到非国际武装冲突,正如达波·阿坎德 (Dapo Akande)所讨论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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