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在KlimaSeniorinnen 诉瑞士、Carême 诉法国以及Duarte Agostinho 诉葡萄牙等案件中的判决证实,在欧洲人权体系中进行气候诉讼是困难的(对这些判决的一般分析请参见此处和此处)。原因是意料之中的,并且之前也讨论过:受害者身份是一个问题(在所有案件中),用尽国内救济和域外管辖权也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在 Duarte Agostinho 案中)。Carême 和 Duarte Agostinho 的案件不予受理,而法院在 KlimaSeniorinnen 案中裁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但不是第 2 条)。针对瑞士的案件具有创新性,因为它依 意大利 WhatsApp 号码 赖并涉及气候科学的概念(见此处),并为气候案件中的受害者身份和资格制定了特殊标准(详见下文)。 KlimaSeniorinnen 案对申请人而言是一个中等程度的成功,并将在未来的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在我看来,这些案件加在一起,并不构成利用人权解决气候危害(更不用说不公正)的突破。这篇文章着重考虑了 Duarte Agostinho 和 Klimaseniorinnen 案的整体情况、法院选择的潜在理由,并研究了这些判决对未来提交欧洲人权法院的气候案件意味着什么。
无需特别审查域外管辖权
2024 年 4 月 9 日作出的裁决中最令人失望的或许是 Duarte Agostinho 案的裁决,以及该裁决如何处理《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下的域外管辖权(第 168-214 段,分析在此处)。该案由葡萄牙居民起诉葡萄牙和其他 32 个国家。对后者的投诉要求法院考虑这些国家是否拥有域外管辖权,因为它们的排放导致了申请人遭受的气候相关危害。根据既定的判例法并引用MN and others v Belgium案,法院通过三种模式概述了一个国家的域外管辖权。它要求该国要么对国外地区实施有效控制(Al-Skeini v UK),要么要求其代理人之一对个人拥有控制权,包括在具有近距离因素的致命武力情况下(Carter v Russia),要么存在需要管辖权的程序要素(Güzelyurtlu v Cyprus and Turkey)。在HF 诉法国案中,法院进一步承认,在未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特殊特征’(事实或法律)可能有助于确立管辖权。
所有既定模型都不适合一个国家排放的温室气体导致另一个国家遭受危害的情形,这迫使 Duarte Agostinho 案的申请人转而依赖“特殊特征”提出论点(第 121-127 段)。欧洲人权法院则同意气候变化有特殊特征,但并不认为这些特征需要采取新的管辖权方法(第 184-214 段,另见此处和此处)。确立管辖权最明显、最有原则和(对申请人而言)最有希望的方法是将其定性为对危害源的控制(见此处和此处)。但欧洲人权法院断然拒绝了这一想法,认为由此造成的可预见性的缺乏是站不住脚的,而且——本质上——对成员国来说负担太重,因为它将取消对(域外)管辖权的大部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