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政治调和的斗争对发展权公约修订草案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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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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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政治调和的斗争对发展权公约修订草案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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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政府间工作组(IGWG)第 23届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至 20 日举行,讨论《发展权公约修订草案》 (RD)。这是继2020 年 1 月发布零草案(ZD) 之后,公约的第二份也是最新的一份草案。尽管 RD 的文本可能会再次修订,但它仍然具有革命性,引起了法律和政治争议。这篇文章是上一篇文章的延续,讨论了将发展权解释为国家权利的危险。

虽然政府间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正式通过并向工作组提交了RD,但五名独立专家是直接作者。专家起草小组(EDG)在起草ZD时似乎拥有相对的自由裁量权,但他们违背自己的意愿修改了RD的文本,以反映各国的评论和意见。因此,EDG在评论中表达了他们不同意修改后的文本的独特立场。本文回顾了产生RD的ZD的修改,并从有效保护人权的角度对这些变化进行了评论。本文作者不一定赞同EDG的立场,但理解EDG在政治权力和最弱势群体的利益之间所作的斗争。


“职责”沦为“责任”?

RD 与 ZD 最显著的变化是将第 7 条标题中的“人人尊重人权的义务”缩减为“责任”。EDG 不同意这一变化,因为之前的版本本身就具有对现行国际法的创新挑战意义。同时,EDG 努力并成功地将正文保留为“义务”。

“每个人的责任”规定,每个非国家行为者 (NSA),包括个人、公司、国际组织和 新西兰 WhatsApp 号码 何其他团体,都负有直接的“法律”义务,不得侵犯“所有”人权。如果通过,这将对国际法产生重大变化,因为当今的人权条约并未直接对 NSA 施加法律义务。它们所做的是责成各国对 NSA 采取或不采取某些行动,即各国保护人权的责任。即使在《工商企业与人权条约草案》的主要讨论中,各国也有法律义务确保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EDG主要依据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共同第5条的解读,声称国际法“已经”规定非国家行为者负有尊重“所有”人权的法律义务,包括发展权等相对较新、抽象的人权(《关于第7条的评注》第3至18段)。这一论调遭到主要国家甚至非政府组织的严重反对,才导致了前述标题的修改。然而,标题改变,又怎能说得通保留正文呢?EDG在制定《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时声称,“法律义务”与“非法律责任”之间的区分毫无根据,因为它仅仅源自《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评注第199号)。这就是为什么对于 EDG 来说,“义务”和“责任”是可以互换的,两者都指法律义务,尽管他们更喜欢义务的措辞。这是 EDG 在理论信念和政治现实之间挣扎的一个关键例子。

在本文作者看来,EDG的说法是正确的,即各国并没有被禁止直接对非国家行为者施加法律义务(第7条评注第13段),但这种直接义务实际上仅限于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比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反映的那些行为,远未涵盖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共同第5条仅仅禁止滥用权利。非国家行为者尊重人权的义务与国家保护非国家行为者人权的义务之间的实际和法律区别也不清楚。出于这些原因,第7条仍然存在争议,可能需要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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