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1986 年的《议事规则》规定了“根据《公约》第 12 条和第 13 条设立特设调解委员会及其职能”(第十七部分,第 72-78 条),但与 1986 年的第 11 条规则一样,这些规则并不十分详细。此外,第 12(3) 条明确要求通过新的议事规则(“委员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这强调了委员会的独立性,委员会(如上文链接所述)可能由或不由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成员组成。与传统的国家间调解不同,第 12(3) 条下的议事规则的通过完全由委员会决定,争端各方在这方面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由于每个委员会都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因此程序可以根据争端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根据第 12(3) 条通过的 2022 年规则共列出了 20 条规则。一些新的元素或解释将被简要强调。
首先,规则 1(4)“规则的适用”规定,“委员会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其任务,直至问题得到充分考虑”。一般而言,第 11-13 条机制(总共 4 条)的时间限制只针对争端缔约国,而不针对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或特设调解 土耳其 WhatsApp 号码 委员会的审议。因此,委员会为其自身工作引入了“合理时间框架”的标准。这是值得欢迎的——迄今为止,国家间沟通机制的进展过于缓慢,尽管存在明显的缓解因素,包括沟通的开创性和全球大流行。究竟什么是合理的时间框架很难衡量,但对案情的判断大概需要至少一到两年的时间。如果委员会耗费的时间过长,可能会损害鼓励其他缔约国考虑使用该机制(也包括根据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的更广泛目标,因此合理的时间框架似乎是管理委员会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准。
其次,委员会在其《议事规则》中明确强调其调解职能。根据规则 2(1),委员会的职责是“向有关国家提供斡旋,以期在尊重《公约》的基础上友好地解决问题”。缔约国应真诚地与委员会合作(规则 15)。至于寻求友好解决方案,这当然是一项行为义务,而不是结果义务。在友好解决问题时,委员会享有几乎完全的自由,尽管解决方案必须以尊重《公约》为基础。委员会可采取其认为适宜的任何措施,并可要求各方就解决争端提出建议(规则 14)。为了促进各方之间的调解,与调解程序有关的所有事项都应保密。这“也延伸到和解协议”(规则 16)。因此,争端国有动力根据该机制达成和解。
第三,根据规则 2(3)“委员会的作用”,委员会“也可决定听取缔约国的口头陈述”。《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12-13 条的文本并未规定口头听证会的进行。尽管争端各方已根据第 11 条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面前进行了口头听证,但这些听证仅限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就委员会收到的来文的实质进行新的听证显然有好处。此类听证会可能有助于委员会履行其职责,即发布事实认定结果和友好解决争端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