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专家报告的准备和使用也必须接受同样的审查:谈到心理专家报告,如F案中所争议的报告,欧洲法院裁定,利用此类心理报告评估个人性取向的程序必须符合人权法,包括《宪章》第7条所规定的尊重隐私和家庭生活的权利。
欧洲法院指出,制作和使用心理专家报告本质上构成对个人私生活权利的干涉,因为这涉及的是人性方面的考察,即个人的性行为和性取向。法院表示,在要求申请人同意进行此类心理检查时,申请人实际上承受着压力,因为申请人知道此类请求“与当局就其庇护身份作出的决定密切相关”。庇护身份的决定往往涉及申请人对迫害的恐惧,有时甚至是生死攸关的。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 阿富汗 WhatsApp 号码 同意“不一定是自愿的”,因此构成了对隐私的干涉(第 52-3 段)。
但“干涉”并不一定违反《宪章》第 7 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限制权利的行使,但前提是这种限制是必要的——即它们符合欧盟承认的普遍利益或有助于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第 55段)——并且所涉及的利益与干涉成比例(《宪章》第 52 条)。
根据这一标准,欧洲法院裁定,在确定性取向的背景下,使用基于人格投射测试的心理测试所带来的干扰的严重性和性质不符合比例原则:
首先,本文所研究的特征即性特征,涉及一个人的基本身份以及非常个人和私密的方面;
其次,心理报告虽然可以提供更多有关情况的信息,但绝不能就个人的性取向或个人内心对迫害的恐惧提供明确的答案;
第三,庇护申请一般要审查申请人陈述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并不需要对陈述的每一个方面都进行决定性的证据证实(第68段)。
有趣的是,欧洲法院并未进一步讨论在评估对个人私生活的“干涉”时,哪些类别被视为或不被视为过于个人或私密的生活方面。法院基本上采用了一种平衡测试——根据所有事实和情况,权衡行为的侵入性质和这种行为所服务的目标。
欧洲法院指出,除了人权标准外,心理报告的制作方法和原则也应符合国际科学界接受的标准。但法院对其在事实调查中的附属作用仍很敏感——指出这些方法是否具有足够的科学可靠性是一个事实评估问题,应由国家法院决定(第 58 段)。尽管如此,欧洲法院认为,根据比例原则的分析,足以得出结论,这种做法不符合欧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