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对战争权比例原则的更稳定解释似乎要求任何防御性军事行动都应限于实现特定防御目标所需的行动。因此,在胡塞武装明显持续袭击的背景下,再加上行动国已经采取了更有限的“单位”或“现场”防御行动,而这些行动显然未能阻止袭击,尽管这样做可能对更广泛的地区造成灾难性影响,但追查袭击源头可能被视为是相称的。然而,与必要性评估一样,由于对也门领土的袭击是为了回应哪次袭击而采取的,这一做法也受到限制。虽然到 1 月 11 日,一系列悬挂国旗的船只遭到袭击,但几乎没有证据表明,即使是综合起来,对英国和美国船只发动的袭击也足以证明采取单位级响应是合理的。
结论
这值得欢迎,但这样做似乎引发了许多问题,既有从武装攻击标准的角度(如莱奥尼的文章中所讨论的),也有关于必要性和比例性标准(如上所述)的问题。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即战争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足够的确定性,能够充分规范此类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清晰度,以促进进行足够客观的事后评估。此外,它如何处理涉及如此程度的事实不确定性的情况,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最后,莱奥尼在她的文章中指出,自卫的法律依据似 捷克共和国资源 乎被用作一种幌子,以便采取行动来创造该地区的稳定,保护自由贸易。在这方面,如果自卫的理由仅限于对自己船只的任何袭击,或者如果袭击是在 PLC 的同意下进行的,那么战争权的连贯性和完整性就会得到维护。然而,人们也可能要问,为什么联合国安理会似乎对这些目的的自卫行为表示了赞同——这可能被视为有争议的——但却没有授权各国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来实现这些可以说是非防御性的目标,或者至少,从证明防御行动必要性的角度来看,为什么似乎没有做出一些尝试。事实上,尽管很难将以这种方式破坏国际贸易的行为视为“武装攻击”,但可以将其归类为“对和平的威胁”,从而为安理会采取第七章措施打开大门。安理会似乎支持援引自卫权来保护此类更广泛利益,这可能具有先例价值,但目前可能尚未得到充分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