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陈述在涉及《公约》与国际人道法关系的实质性问题(第 32-45 段)时比在管辖权问题上更具争议性——我的感觉是,26 个介入国之间没有太多需要掩盖的分歧。联合陈述传达的核心信息是,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公约》时必须考虑国际人道法”(第 33 段,重点是我的)。这肯定是对的。所有陈述似乎都达成了广泛共识,即法院对第 2 条的分析必须考虑国际人道法关于区分、比例和预防措施的规则,并且在相关情况下也应考虑国际人道法(例如关于杀害或虐待被囚禁人员)。
各国政府赞同法院在哈桑案中为国际武装冲突中正当拘留开辟新基础的做法(第 39-41 段)。联合简报还明确提到了特别法原则,目的是解决规范冲突(第 43 段),但除了(法院没有提到特别法,我认为这是正确的)。简报甚至没有提到《公约》第 15 条中的例外条款及其对合法战争行为造成的死亡的提及。
荷兰案情摘要对特别法进行了更为广泛甚至学术性的分析(第 70-71 段)。立陶宛和波兰也使用了相同的文本。该分析有点抽象,至少在我看来,对于有关敌对行为的案情实质的未决问题,它没有提出任何具体或实际有用的意见。
法国认为,法院已经在哈桑案中援引了特别法。这有点误导,因为法院 丹麦资源 在该案中没有使用这个术语,而且几乎肯定不是故意这样做的。法国认为,法院应该直接接受这一原则(第 70 段)。然而,法国并没有解释在什么情况下这一原则是相关的,尤其是《公约》与国际人道法之间的规范冲突(如果有的话)是什么,尽管法院在其可受理性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这个问题。法国只是说,这个问题需要详细分析,可能与几项《公约》权利有关(第 73 段)。但法国确实认为,如果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则,生命权就不会受到侵犯,特别是依据第 15 条的减损条款,即使在没有正式减损的情况下也是如此(第 74 段):
另外,政府在 DIH 规则法院颁发的奖项中,没有对《公约》第 15 条规定的减损,暗示不存在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而该行为的结果合法战争。最后,如果是 DIH 的人员或受保护人的攻击,请不要参加因领土事件而造成的过度军事冲突,直接参与军事行动中的非法行为持续违反《公约》第 2 条的保护权。
与法国一样,英国不仅认为法院应采用特别法原则,而且过去也曾采用过这种方法;事实上,英国甚至认为人权委员会也这样做了,并引用了其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第 23-29 段)。但这再次忽略了法院和委员会都故意选择不依赖这一术语的事实。因此,英国认为,在《公约》涵盖现行敌对行为的范围内,法院应依据国际人道法规则来确定生命权是否受到侵犯(第 29.1 段)。英国还明确反对《公约》规则可以补充国际人道法规则的说法,即在某些情况下,杀戮符合国际人道法,但不符合《公约》,认为这会削弱其所支持的特别法方法(第 31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