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迪拉·帕切乔诉墨西哥案(2009 年)是法院法理学的一个里程碑。法院强调,在和平时期,民主国家的军事管辖权应减少甚至取消。如果一个国家决定保留军事管辖权,则应将其使用降至最低,并且严格必要(2009 年,第 272 段)。法院澄清,侵犯人权行为应始终属于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2009 年,第 272 段)。
后续案件,(2010 年)以及卡布雷拉·加西亚和蒙蒂尔·弗洛雷斯诉墨西哥案(2010 年),重申了军事法庭无权调查或起诉酷刑、强迫失踪、性暴力或任何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案件(2010 年,第 161 段;2010 年,第 198 段)。
巴西已在美洲人权法院就军事管辖权问题作出判决。在最近的赫尔佐格等人诉巴西案(2018 年)中,法院重申军事管辖权不应仅基于军事人员的参与或军事机构内发生的事件而自动干预,而应基于犯罪性质和侵犯的法益(2018 年,第 247 段)。
这并不是巴西第一次被质疑未启动普通管辖权来调查警 萨尔瓦多资源 察杀害平民的案件。在Favela Nova Brasília 诉巴西案中,美洲人权法院强调,对涉嫌滥用国家武装部队的刑事调查应委托给独立机构,与涉案警察或军队无关。
这些参数与巴西联邦最高法院相关,因为它们是《美洲人权公约》 (ACHR) 的权威解释。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27 条、《美洲人权公约》第 2 条、美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和《巴西宪法》第 5 条,人权条约是国家立法的一部分。因此,巴西有国际和宪法义务使其国内立法和实践与美洲法律体系的规定和解释保持一致。
这一立场得到了公约控制理论的支持,该理论旨在保证各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作为不履行《美洲公约》规定的理由(Tzompaxtle Tecpile 等诉墨西哥案,2022 年,第 219 段),
根据该原则,确保国家法律与《公约》一致的责任落在所有公共当局身上,包括法官(FEMAPOR诉秘鲁,2022,第 99 段)。因此,不仅是巴西最高联邦法院,而且任何处理武装部队涉嫌侵犯人权案件的巴西法官都必须保证军事管辖权的范围仅限于特殊案件。此类特殊案件将仅限于维护武装部队的组织和服从。
这是巴西最高法院展示其致力于保证问责、保护人权以及确保巴西立法符合《美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解释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