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不同的管辖权模式进行了

Showcase, discuss, and inspire with creative America Data Set.
Post Reply
pappu6329
Posts: 260
Joined: Sat Dec 28, 2024 3:11 am

法院对不同的管辖权模式进行了

Post by pappu6329 »

些归因问题可以在可受理性阶段决定,而不是根据案情决定。换句话说,国家必须通过自己的机构或代理人行使管辖权(例如,土耳其通过自己的武装部队控制北塞浦路斯),并且为了确定某些个人是否属于此类,法院需要适用国家责任法的归因标准(这些法律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而不仅仅是相关且需要考虑的法律)。

在第 552 段及以下各段中,一些思考。但当法院处理GvR 第 2 号判决时,事情变得更加有趣,如果按照实际写法应用,该判决基本上将乌克兰战争的全部排除在公约范围之外。当然,如果法院现在就推翻GvR判决,那将是一件很棒的事情。但这是期望过高,尤其是考虑到特定的制度背景。相反,法院没有推翻GvR判决,而是开始对其进行限定。在引用该判决之前,法院直截了当地说,“在国际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域外管辖权并不被排除:法院的判例法充斥着国家对其主权边界之外发生的国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行为负责的例子。”(556)。然后它说(558,重点添加):

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II)案中,有一个明确的、单一的、持续五天的激烈战斗阶段,在此期间俄罗斯军队向格鲁吉亚领土推进,寻求建立控制权(“五日战争”);此后,双方达成停火协议并基本遵守。因此,大审判庭 爱沙尼亚资源 能够将“五日战争”称为一个独特的“敌对行动的积极阶段”,并分离出它所认定的涉及“敌对行动积极阶段进行的军事行动”的投诉。它概括了属于这一类别的所谓袭击,包括“轰炸、炮击和炮火”(例如,见判决书第 51 段)。由于它发现即使在“五日战争”期间,对平民和战俘的拘留和待遇也存在管辖权(见判决书第 238-39 和 268-69 段),因此毫无疑问,一个国家可能对在积极敌对行动期间发生的事件的投诉拥有域外管辖权。因此,格鲁吉亚诉俄罗斯(II)案的判决不能被视为将国际武装冲突的特定时间阶段完全排除在一国根据第 1 条管辖范围之外的依据。

听着, GvR中所有那些“混乱背景”内容的全部意义恰恰在于完全排除 IAC 的特定时间阶段——“主动敌对行为”——并且针对实际敌对行为做到这一点。读者现在肯定已经意识到,法院无意在本案中适用GvR,但又不想推翻它——这有待未来的判决。我们稍后会再次讨论GvR 。

随后,法院开始阐明空间管辖权和个人管辖权的标准(560 等),在此过程中,事情迅速但幸运地从好转为坏,再转为丑陋,然后又转回来——稍后再谈这个问题。在讨论个人管辖权概念时,有一个很好甚至很耀眼的时刻,根据法院的说法,“它包含两种截然不同但可能重叠的情况:”(568)

首先,它涵盖了国家代理人对受害者或相关财产行使的物理权力和控制(见上文引述的 Al-Skeini 等人案,第 136 段)。这显然包括个人被拘留的情况(Öcalan v. Turkey [GC],第 46221/99 号,第 91 段,ECHR 2005-IV)。它还可能包括行动自由受到较轻形式的限制的情况(例如,见 Medvedyev and Others v. France,[GC],第 3394/03 号,第 67 段,ECHR 2010)。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