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媒体、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代表在当前公开讨论中给人的印象相反,国家不能犯下战争罪。他们违反了国际人道法。人类犯下战争罪。只有在可以确定个人犯罪者并且他或她有必要的知识和意图的情况下,或者在指挥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战争罪。对于后者,个人是犯罪者的指挥官这一事实是不够的。调查团无法确定这些个人犯罪者或满足指挥责任必要条件的人员。我们的报告载有关于俄罗斯和乌克兰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调查结果,并仅提及哪些违法行为构成战争罪,如果可以确定责任人。
国际人权法(IHRL)
关于国际人权法方法和适用范围的初步评论
调查团对国际人权法采取了全面、整体的方法。因此,报告不仅限于任何单一类别的人权,而是涵盖了一系列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调查团认为,只有采取这种全面的方法,才能真正了解乌克兰冲突对人权享受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全面影响。
关于国际人权法的适用范围,现在人们普遍认为,人权在武装冲突时期仍然适用,而且一些基本保障永远不会被中止。然而,人们也普遍认为,在武装冲突时期,人权标准必须根据适用的特别法,即国际人道主义法来解释。因此,杀害敌方战斗人员的行为,甚至在以军事目标为目标时偶然杀害平民的行为,只要这些行为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下是合法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被认为符合国际人权法。同时,调查团同意人权高专办的观点,即“对个人或领土的控制越有效,人权法就越能成为适当的参考框架”。调查团还必 德国资源 须注意到乌克兰在冲突初期引入的广泛克减,中止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的大部分条款的适用,以及俄罗斯联邦在乌克兰非占领区行使的有限管辖权。
调查团无法核实所有可能涉及违反(国家行为者)或滥用(非国家行为者)国际人权法的报道事件。然而,通过对这些报道事件的彻底分析,调查团得出了三个主要实质性结论。
首先,调查团发现可信证据表明,在冲突的头五周内发生了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包括侵犯一些最基本的人权的行为。这些侵犯行为大多发生在俄罗斯有效控制的地区,特别是在当前冲突中俄罗斯控制的时间较短或较长的地区(赫尔松地区、基辅郊区等)。现有证据表明,这些侵犯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俄罗斯所为。这些侵犯行为中最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平民,包括记者和人权捍卫者进行定点清除(侵犯生命权);虐待平民,包括强奸妇女和女孩(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绑架、强迫失踪或驱逐大量平民(侵犯自由和安全权)。这些侵犯行为的严重性因否认和缺乏任何调查并追究责任人的企图而进一步加剧。
其次,调查团得出结论,冲突对人权的影响已超出直接侵犯人权的范围。冲突造成了严重破坏,干扰了医疗保健或教育等重要服务的提供,使乌克兰人很难充分享受人权,也使乌克兰很难有效地尊重、保护和实现其居民的所有人权。调查团警告说,因所有这些破坏而遭受苦难甚至死亡的人数可能与受到实际敌对行动伤害的人数一样多,甚至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