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为原争端中的被告提供了终止任何授权反措施的途径。根据 DSU,反措施是在争端解决的几个程序阶段之后授权的,作为对持续不合规行为的最后补救措施,并且必须在实现合规后立即终止。反向合规程序允许被告在裁决者面前证明其已履行相关义务,从而终止反措施。
世贸组织之外的“反向遵守”程序的效用
在世贸组织之外,有许多条约赋予仲裁员“对因本协议引起的争端”的管辖权,但没有具体说明谁应该提起争端。乌克兰所依据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赋予国际法院对“缔约方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履行的争端”的管辖权。一个国家在面临它认为毫无根据的违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或具有类似管辖权条款的其他相关条约)的指控时,没有理由不能自行将此事提交仲裁员。
从逻辑上讲,世贸组织以外的反向遵守程序应与世贸组织内的程序产生相同的后果。如果发起程序的一方成功,则任何以该方违反法律为前提的行动(并以此为依据声称具有国际合法性)都必须停止。这可能包括单方面采取反措施、因涉嫌违反而中止条约,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武力。
尽管如此,管辖权有限的国际裁决者能否阐明他们裁定提起 加纳资源 诉讼的一方没有违反法律的后果仍有待观察。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国际法院裁定乌克兰没有违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那么法律后果将是俄罗斯不能依赖所谓的种族灭绝作为其使用武力的正当理由。但国际法院是否有权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明确裁定俄罗斯使用武力的合法性?
法院试图就俄罗斯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作出裁决时面临的困难在于,分歧不再(仅仅)取决于《防止种族灭绝公约》。似乎有两种解决方案。首先,如果法院裁定乌克兰没有违反《防止种族灭绝公约》,法院可以明确指出,俄罗斯无权以存在此类违法行为为前提采取强制措施。其次,法院可以做出有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的裁定,称俄罗斯使用武力的合法理由是存在种族灭绝,则使用武力是非法的。这两种解决方案都不理想,因为它们没有回答俄罗斯使用武力是否除了《防止种族灭绝公约》之外还有其他理由的问题。但它们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替代方案,而不是法院裁定乌克兰没有违反《防止种族灭绝公约》,然后简单地以司法管辖权限制为由拒绝对俄罗斯使用武力发表评论。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即使裁决者没有明确说明发起程序的一方未违反法律的裁定的后果,反向合规程序也可能有用。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依靠当事人本着善意将这一裁定推向合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