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释这些保障时情况似乎要求有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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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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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释这些保障时情况似乎要求有另

Post by pappu6329 »

为了论证的目的,原则上接受武装团体可以建立法院并希望遵守《共同第 3 条》和/或《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6 条规定的公平审判保障这一可能性,但仅根据国际人道法,此类保障的内容问题就变得更加紧迫和成问题。武装团体可能控制不了多少领土,但仍可能受《共同第 3 条第 (1) 款 (d) 项》的约束。公平审判保障以主权国家特有的有效控制和广泛的公共行政权力为前提(如《国际卫生条例》中的保障),而武装团体可能以不规则和秘密的方式运作,并对领土控制不大,这些保障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

一个相对性维度,否则,对武装团体来说,进行公平审判的劝告只不过是一杯毒酒——这只是另一种谴责武装团体未能遵守国际法律标准的方式。当然,困境在于,如果进一步将公平审判的标准与武装冲突和武装团体的具体情况相对化,我们就会走上一条可能使保障承诺的保护逐渐消失的滑坡。当然,仅仅坚持严格的“纸面标准”可能同样无效。

Sandesh Sivakumaran 教授在其著作《非国际性 拉脱维亚资源 武装冲突法》 (牛津,2012 年,第 549-562 页)中对这些困境采取了细致入微且经过仔细权衡的分析方法。对于他的观点,我无话可说:

第二附加议定书适用于武装团体行使领土控制权以致能进行持续和协调军事行动的冲突;日内瓦公约和第一附加议定书适用于通常发生在国家之间的冲突;人权法传统上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这些文书中的任何一项内容都不能就其本身而言、毫无附加条件地简单地转移到共同第 3 条的冲突中,因为那样会破坏该条款范围和内容之间的“密切联系”。这也将是照搬这些标准,而不是以它们为指南来解释共同第 3 条的要求。[…] 我们需要以尊重其实质的方式来解释它们,同时也要确保遵守它们。

任何低于这一标准的措施都会为了纸面标准而牺牲真正的保护,这也印证了那句老话的正确性:最好的是好的敌人。[…] Sandesh Sivakumaran,“武装反对派法庭:公平审判还是简易司法?”,《国际刑事司法杂志》,第 7 卷,第 489-513 页,第 503 页。

他还表示,“[…] 叛乱法庭的裁决既不是普遍无效的,也不是绝对合法的。问题不在于裁决是否可以被承认为法律,而在于哪些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这反过来又要求在实践中与这些实体进行更多接触。”(第 511 页,重点是我的)

另一个有趣的问题是,上述任何考虑是否适用于那些并不渴望取代或取代现有公共权力机构,而是希望建立一种完全不同的政治权力机构(包括通过拒绝源自殖民遗产的现有领土边界)的武装团体。像达伊沙这样的运动挑战了现有国家体系的基本逻辑,因此,似乎最好对这些团体保持某些明确的平民保护标准,而不是试图参与他们实际的治理实践(毫无疑问,这种实践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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